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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中途”离任引争议保护持有人利益是第一要义

2023-07-27 07:59  来源:网络   阅读量:6168   

基金经理“中途”离任引争议保护持有人利益是第一要义

日前,一家中小基金公司宣布旗下基金经理因个人原因卸任在管的两只持有期基金。7月以来,已有多只处于持有期的基金宣布基金经理离任。

选择持有期基金的投资者牺牲了资金流动性,期望换取更稳定的收益率。在挑选持有期基金时,基金经理的能力圈范围、持仓风格、过往业绩的稳定性等都是投资者重点考察的指标和选择基金的原因。因此持有期内更换基金经理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困扰,甚至会对基金后续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在业内人士看来,基金公司应尽量避免在持有期内更换基金经理的情况发生,维护稳定的投资框架和投研队伍;与此同时,也要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当基金策略受到挑战时,要有纠正机制。若出现在持有期内更换基金经理等影响基金运作的重大情况,应视情况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基金。

持有期内离职频现

上述中小基金公司发布公告称,旗下一位基金经理因个人原因卸任在管的两只持有期基金,并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基金经理掌管的两只产品仍处于持有期内。其中,碳中和三年持有基金成立于2022年9月,此前由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匠心一年持有基金此前则由三人共同管理。在这位基金经理任职期间,上述两只基金的回报率分别为7.95%、-9.45%。

基金经理离职早已不是新鲜事,但在持有期内卸任还是引起市场热议。有投资者认为,当初买入持有期基金便是看好某位基金经理。在资金流动性上做出让步,期待实现更好收益率,让基金经理能在中长期的框架下做投资决策。但持有期还没结束,基金经理便卸任,令基民们进退两难。

7月以来,还有多只处于封闭期的定开基金宣布基金经理离任。大成基金“成长股猎手”谢家乐卸任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混合。这只发行于2021年11月的基金,距离第一个封闭期打开仍有约4个月,在谢家乐任职期间回报率为-25.48%。沪上一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则卸任所有在管产品,其中3只定开基金正处于封闭状态。在去年,一位百亿级基金经理一次性卸任5只在管基金,其中便包括一只成立于2021年初的三年持有期基金。

基金经理稳定性较为关键

选择持有期基金,投资者牺牲了一定时间的流动性,期望换取更稳定的收益率。而在挑选持有期基金时,投资者往往会综合评估基金的投研团队、投资策略、历史业绩等因素。其中,基金经理的能力圈范围、持仓风格、过往业绩的稳定性等都是重点考察指标。

那么,持有期尚未结束就更换基金经理是否合理?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指出,不同基金经理有不同的投资风格和策略,基金经理的更换确实可能会对基金的表现产生影响。特别是对于那些主要是因为信任和欣赏特定基金经理而买入的投资者来说,基金经理的更换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扰。

不过,一位公募基金销售渠道人士认为,更换基金经理是基金公司持续运营中正常的事情,基金经理的竞争和考核的特点,以及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甚至是基金经理本人因私人工作变动,都有可能促使基金公司更换基金经理。一位公募人士表示,如果基金在持有期内业绩持续表现不佳,出于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和对考核结果的标准化执行,基金公司更换基金经理也是合理且正确的事情。

在业内人士看来,持有期基金并不能保证最终的投资收益,业绩表现仍然受市场环境、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经理投资能力的影响。不过,保证基金经理在持有期内的稳定性,仍然是比较重要的事情。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高级基金分析师池云飞认为,基金公司通常会对继任基金经理的特长与基金风格及策略做匹配,尽量将人员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每个基金经理都有各自擅长的策略和投资风格,如果继任的基金经理相关能力不足,或者投资策略不匹配,也有可能对产品的后续业绩造成影响。

要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

前述销售渠道人士认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上看,一方面基金公司应尽量避免持有期更换基金经理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基金公司有义务建立并维护稳定的投资框架和投研队伍,使得基金不因基金经理变动原因产生巨大变化,从而出现损伤投资人利益的情况。

池云飞补充表示,要确保任职基金经理的稳定,避免利用个别基金经理的名气募资。不过,也要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当基金策略受到挑战,要有纠正机制,同时要给予投资者再次选择的权利。

天相投顾基金评价中心认为,不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原因,当发生持有期内不得不更换基金经理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尽可能地减少基金经理更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管理人可以尽早地向投资者告知基金经理更换的消息,对更换原因、新基金经理的背景和投资策略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允许投资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赎回基金,帮助投资者理解这一变化,并做出适当的决策。

近年来,监管逐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公募基金行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在此基础上,有业内人士建议,对于持有期基金,应当加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跟投力度,比如对此类基金设定最低跟投标准等,以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的利益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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